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4.在交付航空器时应当使航空器拥有人获得符合 CCAR-23部附录 G的要求的(包括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为正确维修航空器所必需的资料。 推进系统 15.对于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发动机安装造成的发动机振动特性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时确定的值,并且安装的发动机符合 CCAR-23部第23.903条的要求(包括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16.涡轮螺旋桨飞机的反推力系统应当符合CCAR-23.933条中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17.燃油流量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a)对于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 (1)燃油系统应当连续向发动机供给正常工作所需燃油,不得因除主油箱外的任一油箱燃油耗尽而中断; (2)涡轮螺旋桨发动机燃油系统的燃油流量不得低于标准海平面大气条件下产生起飞功率所需燃油流量的125%,该起飞功率被选定为使用限制并被列入航空器飞行手册中。 (b)对于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每一燃油泵系统(主供油和备用供油)的燃油流量定为发动机起飞耗油量的125%是可以接受的。 燃油系统部件 动力装置点火系统和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