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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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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尽管有本条(a)、(b)或者(c)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进近至接地:
(1) 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没有载明该系统在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有任何高度损失值;
(2)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进近至接地不会对本条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e) 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在飞行的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1) 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2) 在到达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规定的高度(两者
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该系统;
(3)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不会对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f) 本条不适用于旋翼机的运行。
第135.95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
合格证持有人在完成那些应当由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实施的工作时,所使用的航空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 持有适合的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b)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135.97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航空器和设施,使每个驾驶员满足近期飞行经历要求,持续保持其熟练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证实驾驶员可以胜任所有被批准参加的运行。
第135.9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规则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第135.101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 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 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103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 除按照本规则第135.99条和第135.109条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航空器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
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 1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 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航空器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动飞行;
(2) 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 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105条 客舱乘务员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超过 19座的航空器,应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
第135.107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 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b)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109条 II类运行中要求的副驾驶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航空器实施 II类运行时,应当指派一名副驾驶。
第135.111条 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不超过 8座,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第135.113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
(a) 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航空器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b) 经局方批准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该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合格于操作该航空器,正在进行飞行检查工作,并且得到了机长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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