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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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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个项目在每次飞行之后应当得到由本条(e)款规定的合格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检查;
(5) 作为飞行操纵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每个工作项目,应当在批准该航空器重新投入运行前对其进行试飞检查。
(g) 对于规模较小的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可以对本条(a)至(d)款要求的偏离。
第135.419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135.417条(d)款要求的培训制订培训大纲,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
(b)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但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培训进行监督,并确保能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大纲的要求。
(c) 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保证现行有效。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 按照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3) 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4) 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d) 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人员离开合格证持有人后至少保存 2年。
第135.421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b)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c)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维修系统的总体状况及政策、维修主管签署的符合性声明、对本手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图及其必要说明、厂房设施图及其必要的说明(包括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和一般勤务设施);
(3) 人员和职责说明:其中至少包括维修主管、本规则第135.417条(c)款要求的质量部门主管的名单和技术经历;维修系统中各部门、人员及其包含的 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协议维修单位的职责说明;维修放行人员清单及其授权的放行范围;
(4) 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5)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一般勤务工作和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航空器放行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6) 协议维修:其中至少包括协议维修单位说明、协议委托工作范围、协调方式和对协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 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监督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落实的方法和程序,维修系统使用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的方法和程序、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要求和程序;
(8) 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要求、计划、实施、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9) 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10)符合性说明。
(d)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效前的30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才能变更。
第135.423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运营的超过一架的任何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 9座的航空器编制航空器检查大纲,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b) 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依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编写,并列明适用该大纲的航空器注册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的航空器检查大纲维修每架航空器。
(c) 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航空器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的说明和标准,应当具体到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包括应急设备)应当检查的部件和区域;
(2) 实施本条(c)款第(1)项所述航空器检查工作的计划,并应当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使用循环或者其组合的方式表述;
(3) 记录检查发现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说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记录存放。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分析和监督航空器检查大纲的有效性,并修订其存在的缺陷,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当局方认为现行的航空器检查大纲需要修改以保证航空器维修的充分性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第135.425条 航空器维修方案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营运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 9座的航空器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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