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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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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副驾驶,本规则 61.55(a)(3)要求的内容。
(c) 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1) 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2) 按照 CCAR-121 部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
(d) 对于商业运行,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熟练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担任机长或在型号合 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
(e)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a)规定到期的那个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熟练检查,都认为是在到期的那个月完成的。
第 61.61 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a) 一般经历要求:
(1) 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或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 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在该次飞行前 90 天内,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应当至少完成 3 次 起飞和 3 次全停着陆。
(2) 为了满足本条(a)(1)的要求,驾驶员可以在没有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 在昼间目视飞行规则或昼间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担任机长完成飞行。
(3) 本条(a)(1)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b) 夜间起飞和着陆经历要求:
(1) 在夜间(日落后 1 小时至日出前 1 小时)担任载运旅客的航空器机长的 驾驶员,在该次飞行前 90 天内,在同一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应当至少在夜间完成 3 次起飞和 3 次全停着陆。
(2) 本条(b)(1)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 仪表经历要求:
(1) 在仪表飞行规则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气象条件下担 任机长的驾驶员,在该次飞行前 6 个日历月内,在相应类别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应当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至少 6 次仪表进近, 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担任滑翔机机长的,应 当至少记录有 3 小时仪表飞行时间。
(2) 不符合本条(c)(1)近期仪表经历要求的驾驶员,不得在仪表飞行规则或 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气象条件下担任机长,只有在相应的航空器上 通过由考试员实施的仪表熟练检查后,方可担任机长。仪表熟练检查的内容由考试员从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内容中选取。仪表熟练检查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在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实施。
(d) 对于满足 CCAR-121 中第 121.461 和 121.465 条或者 CCAR-135 中第
135.249 条规定的驾驶员,视为满足本条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 61.63 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a) 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b) 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 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c) 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d)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第 61.65 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a)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 应当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b) 已变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局方。
第 61.67 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 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 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如自愿放弃所持执照,再次申请执照时,原飞行经历视为 无效。
第 61.69 条 补发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地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的级别、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
C 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 61.81 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a)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b)到(d)的相应 条件。但是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 I 章的规 定执行。
(b)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 定的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经历要求;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 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等级和执照种类要求的理论考试;
(5) 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实践考试。
(c)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完成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训练,满足本规则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 航空经历要求;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 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但是持有飞机或初级飞机类 别的申请人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5) 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d)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 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仪表等级;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 应执照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 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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