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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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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2号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已经2014年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7 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五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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