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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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2号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已经2014年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7 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五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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