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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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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况的,两年内重新符合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证件。
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况的,调查结束,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受到的警告处分解除并恢复执法岗位的,可以发还证件。
第三十九条高级监察员审验不合格的,变更为中级监察员。
第四十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监察员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三)因违反本规定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四)未按期审验、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导致监察员证自行失效的;
(五)监察员证自收留之日起两年内,仍不符合重新发还条件的。
对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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