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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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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三十四条因 监察员证信息变动 需要换发监察员证的,监察员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监察类别变更应当按照监察员证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监察员证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申请补发、换发的,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经审核同意换发的,将旧证交回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后领取新证。
第三十六条监察员证每两年审验一次。监察员应当于审验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将《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报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审验:
(一)监察员依照本规定完成持续培训;
(二)监察员执法工作考核合格;
(三)监察员岗位与监管专业相符;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未能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审验即为不合格。 未按期审验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监察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验的,由其所在部门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后一个月内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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