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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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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
附件九
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十
民航监察员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附件十一
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84 号)1999 年颁布实施,2002 年对该规章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 114 号),2005 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原规章”)。为了进一步适应监察员执法实际需要,加强监察员资质管理,2007 年民航局启动了对原规章的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最终形成《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现将规章的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规章修订的必要性
中国民航自 1999 年建立监察员制度,至今已经 14 年, 其间为适应监管实际和改革需要,进行了两次修订,提高了规章的适用性,对监察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 航空公司重组后人员、飞机跨地域运行大量出现,与原规章中监察范围规定之间的不适应问题日益突出;监察员队伍日益壮大,需要考虑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执法水平的监察员分别管理,以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随着规章的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监管、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等岗位的人员也需要持证执法等。为此,有必要对规章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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