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监察员应当逐级晋升,不得越级。 第十五条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应当填写《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 晋升中级监察员,并由审查部门或者单位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