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考虑到监察员工作岗位的变动、工作职责的临时调整等情况,为便利监察员到新的岗位上能及时开展工作,规章规定同一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时无需申请获得批准,仅需满足“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的条件即可。同时,监察员证的编号仅保留监察类别代码,监管专业情况在后台予以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三)明确民航局业务司局和管理局在监察员管理中的职责规章明确了民航局各业务司局在中级监察员晋升高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转换类别申请保留级别的审批中,对申请人业务能力进行把关的职责。(第十七条)
赋予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初级监察员晋升中级监察员进行审批和对本单位监察员进行审验的职责。(第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四)完善监察员培训制度,提高队伍资质水平
规章着力加强监察员的培训管理,明确了监察员初始和持续培训的培训目的、主要内容、负责单位、培训方式学时等内容。为严把入门关,要求法律和业务初始培训制定以及完善的初始培训大纲,组织考试或考核,严格考试纪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组织持续法律培训、民航局各业务司局组织业务持续培训的实际情况,规章规定“监察员每两年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给予培训主办单位或部门、以及参加培训的监察员一定的灵活空间。(第二十三条)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