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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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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 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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