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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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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确立了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监察员管理思路, 在初始培训、证件申请、证件审验、证件管理等环节,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围绕监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严格监察员的准入门槛,加强监察员资质管理,满足监察员执法实际需要,充分调动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对监察员的持续监管和培训工作。
(一)完善监察员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原规章以民航局各业务司局职责内容作为划分监察员类别的标准,共计八类监察类别。新规章对此进行了整合, 分为安全监管类、经济监管类、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四个大类,以更好地满足执法实际需要。
安全监管类和经济监管类各设多个专业,并在原有专业基础上,增加了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和票据监管专业。
在分类的同时,又将除督导类以外的监察员分为初级、 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以充分调动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别的监察员在基本职责和履职权限上没有差别。
(二)取消监察范围、优化办证流程,适应执法需求
原规章限定监察员只能在所在单位辖区执法,跨辖区执法应当委托当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取得授权。由于航空公司跨地区运行已成为普遍现象,监察员面临越来越频繁的跨辖区行政执法需求。因此,新规章取消了前述规定,规定“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相应地监察员证件上也不再出现“监察范围”这一栏目。(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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