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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R3

时间:2014-11-20 08:4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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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立证件审验制度,加强监察员持续管理
为强化对监察员取得证件后实施执法、参加培训等情况的管理,确保监察员队伍的质量,规章确立了两年一次的审验制度,将监察员持续培训的完成情况、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岗位是否与监管专业相符等作为审验的主要内容,督促监察员按时参加持续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审验未通过的,将对监察员证件予以收留、降级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严格了证件管理。规章规定对未通过审验以及因违法违
纪或者执法过错处于被调查期间的监察员,收留其证件。对不符合条件而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证件的、滥用证件的监察员,以及因各种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监察员,注销其证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六)调整证件格式和规章章节顺序
为强调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规章将这部分内容臵于比较靠前的章节,监察员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等内容的章节位臵后移。 规章整合了监察类别、细化了监管专业,相应地对监察员证件的编号方法、格式和内容也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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