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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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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于运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 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d) 对于基础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 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e) 对于仪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 要求的航空知识。
第 61.207 条 飞行教学能力
(a) 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b)中授权教 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应当有提 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实践考试:
(1)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2)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3)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4)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5)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6)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b) 教员等级申请人接受授权教员飞行训练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运动教员:
(i) 对于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和小型飞艇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 15
小时;
(ii) 对于滑翔机类别,在滑翔机上 10 小时,且应包括 10 次飞行;
(iii) 对于自由气球类别,在自由气球上 3 小时,包括 3 次起飞教学。
(2) 基础教员:
(i) 对于飞机和直升机类别,在相应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 30 小时; (ii) 对于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 20 小时。 (3) 仪表教员:
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 15 小时。 (4) 型别教员: 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或在经局方审定批准的能代表相应型别航空器的模拟机上 10 小时。对于仅在模拟机上接受训练的教员,应在其型别教员等级中签注
“仅限飞行模拟机”。
(c) 为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运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
(i) 对于初级飞机运动教员,应持有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初级飞机运动教员 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 200 小时以上;
(ii) 对于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应持有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 200 小时以上;
(iii) 对于滑翔机运动教员,应持有滑翔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 80
小时或 150 次滑翔机飞行教学;
(iv) 对于自由气球运动教员,应持有自由气球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
50 小时或 50 次自由气球飞行教学;
(v) 对于小型飞艇飞行教员,应持有飞艇基础教员等级或小型飞艇运动教员 等级且至少已完成 200 小时飞艇或小型飞艇飞行教学。
(2) 为基础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的基础教员等 级且在相应的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 200 小时飞行教学。
(3) 为仪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教员等级驾驶员执照且至少完成 200 小时飞行教学。
(4) 为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作为型别教员至少 3
年且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 200 小时飞行教学。
第 61.209 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a) 飞行教员应当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 签字,并注明提供教学的内容、课时和日期。
(b) 飞行教员应当在飞行教员记录本或单独文件中记录下列内容:
(1) 由该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而被授予单 飞权利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应当包括每次签字的日期以及所涉及的航空器型号;
(2) 由该教员签字推荐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还 应当包括考试的种类、日期和考试结果。
(c) 每个飞行教员应当将本条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第 61.211 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a) 飞行教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其他教员等级应当满足本规则第 61.203
条所列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过本规则
61.205(a)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b) 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申请增加多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者多发飞机基础 教员申请增加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不要求再次通过本规则 61.205(d)要求的关于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 61.213 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a) 飞行教员在其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可以分别提供本规则颁发 下列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1) 运动教员:
(i) 运动驾驶员执照;
(ii) 运动教员等级;
(iii) 运动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2) 基础教员:
(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ii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v) 地面教员执照;
(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vi) 基础教员等级;
(vii) 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3) 仪表教员:
(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 仪表教员等级;
(iii) 仪表等级。
(4) 型别教员:
(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iii) 型别教员等级;
(iv) 仪表等级;
(v) 航空器型别等级。
(b) 飞机基础教员可以行使初级飞机运动教员权利;飞艇基础教员可以行使 小型飞艇运动教员权利。
(c) 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的限制内,有下列签字权利:
(1) 根据本规则第 61.105 和 61.109 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 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转场单飞;
(2) 根据本规则第 61.105 和 61.109 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 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 单飞或者每次转场单飞;
(3)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教员等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 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 试。
第 61.215 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飞行教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教学小时数:
在任何连续 24 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 8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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