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 飞行条件: (i) 昼间或者夜间; (ii) 实际仪表; (iii) 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中模拟仪 表条件。 (c) 在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下列飞行经历时间可用于申请按本 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或者用于满足本规则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 单飞时间: 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上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才可以记作单飞时间。但是 经局方批准,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艇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 (2) 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 在已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但接 受授权教员教学的飞行时间除外;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在型号合 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时的飞行时间;作为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 员执照的驾驶员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 员的航空器上作为副驾驶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 (ii) 担任授权教员的全部飞行时间可以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ii) 学生驾驶员只能将单飞时间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已持有单发飞机 私用驾驶员执照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履行多发飞机机长职责的时间。 (3) 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i) 按照本规则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副驾驶,在型号合格审定为 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时间,记 作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ii) 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 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可将其不超过 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 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4) 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 驾驶员可将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参照仪表操作航空器的 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 授权教员可将在实际仪表气象条件下执行仪表飞行教学期间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i) 每次记录应当包括完成每次仪表进近的地点和类型; (iv) 为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以及仪表近期经历的要求,在授权教员的监视 下,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上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可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5) 飞行训练时间: 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训练的时间可记作飞行训练时间,包括科目和时长,该时间应当有实施训 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d) 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 (1) 在局方授权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2) 学生驾驶员在所有转场单飞中应当携带学生驾驶员执照(如适用)和飞行经历记录本。 (3) 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类别的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 (4) 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 61.53 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驾驶员已知身体有缺陷或者已知身体缺陷加重,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 时,不得担任机长或者飞行机组的其他必需成员。 第 61.55 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对于私用飞行,可 以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相应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 (2) 对于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应当具有适用于所飞 航空器的仪表等级; (3) 在所飞型别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地面 和飞行训练,并符合下列规定: (i) 熟悉该型别航空器的发动机、设备和系统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 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经批准的飞行手册,以及标牌与标志; (ii) 能独立操纵航空器完成起飞、着陆,在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 唯一操纵者至少完成 3 次起飞和 3 次全停着陆; (iii) 在一台发动机停车的情况下履行机长职责并完成发动机停车后的处置程序和机动动作; (iv) 完成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v) 经考试员检查合格。 (b) 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航空 器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驾驶员执照。 第 61.56 条 接受检查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 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 61.57 条 定期检查 (a) 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 使权利前 24 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 用)通过由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 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b) 定期检查应当包括至少 1 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 1 小时的飞行检查,理 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 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 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 (2) 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c) 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定期检查: (1) 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2) 按照本规则第 61.59 条或 CCAR-121 部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 (3) 滑翔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用至少三次教学飞行代替定期 检查中要求的 1 小时飞行检查,且每次飞行应达到起落航线的高度。 第 61.59 条 熟练检查 (a) 对于商业运行,担任机长或者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 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 (如适用),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完成熟练检查。 (b) 熟练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对于通过熟练 检查的驾驶员,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机长,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实践考试所要 求的动作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