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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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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满足本规则第 61.189 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 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c) 飞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 加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 61.183 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85 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 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 61.189 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 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d) 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级别等级,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 61.183 条中除(h)之外的其他资格要求;
(2) 满足本规则 61.187(c)要求(如适用);
(3) 满足本章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4)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 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第 61.197 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 的权利。
(b)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c) 如果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前仅持有多人制机组驾 驶员执照,除非其飞行经历已满足本规章中对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所有要求,否则在其执照的多发飞机等级上签注“仅限于多人 制机组运行”。
(d)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以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 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 执照权利,并不得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1)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2)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较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3)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一般飞行事故责任人。
J 章 飞行教员等级
第 61.2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飞行教员等级的条件以及飞行教员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第 61.203 条 资格要求
(a)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运动教员等 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 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
61.205 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 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识 的理论考试;
(7)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 实践考试;
(8) 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9) 滑翔机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 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 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 教学能力。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 施的至少 10 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 5 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50 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 20 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 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50 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 20 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i) 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 少 25 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200 小时,其中在 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 100 次起飞着陆;
(iv) 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 长至少 35 小时;
(v) 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200
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 100 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b)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基础教员等 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 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 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
61.205 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本规则 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 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 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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