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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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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 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 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如 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 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c) 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原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原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 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 应当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原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d) 因国内训练能力不足等原因,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在境外经批准或认 可的飞行训练机构完成部分人员的执照或等级训练,此类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机构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 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e)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 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 可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 61.95 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a)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函。
(b) 申请人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认可函时,应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有效 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
(2) 申请运行的种类和时间。
(c) 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认可函。
(d)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原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
(2) 有效期。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有效期不超过下列任何一项:
(i) 除被暂扣或吊销外,自签发之日起 24 个日历月;
(ii) 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
(iii) 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
(e) 认可函的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的持有人:
(1) 具有原执照上和本规则相对应的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函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函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函 和原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原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失效时,认可函同时失效。
(f)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仅在作为该认可函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D 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 61.1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该执照的用途以及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与限制。申请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但须遵守本章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要求及一般限制。
第 61.10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 年满 16 周岁;
(b) 5 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 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 I 级体检合格证。 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 16 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 14 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应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并由局方在其执 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第 61.105 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应当满足本条要求方可操纵航空器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应当通过由授权教员实施的理论考试,证明其具有要求的航 空知识。理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本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中的适用部分;
(2) 单飞所用机场的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3)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运行限制。
(c) 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学生驾驶员应当已经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 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并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或类似航空器上检查,
认为该驾驶员熟练掌握了这些动作与程序,能够安全实施单飞。单飞前至少应当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
(1) 对于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 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 速中改出;
(xi)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i) 模拟发动机故障进近至着陆区域;
(xiv) 复飞;
(xv) 对单发飞机,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2) 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 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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