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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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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15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 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1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17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 61.119 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 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17 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的实践 考试;
(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 61.115 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a) 航空法规: 与运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 初级飞机、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 有关操作资料;
(3) 对于自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 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运行;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f) 领航: 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高度表拨正程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 使用;
(4)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5) 对于自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 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6) 对于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与改出技 术;
(7) 对于滑翔机,不同的牵引起飞方法与相关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 61.117 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 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1) 飞机的组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 飞行前准备,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发动机的使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 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 及失速;
(6)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小和松软跑道的起飞与着陆,
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7)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转场飞行;
(8) 水上操作(如适用);
(9)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0) 高度 50 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11) 关闭发动机或者模拟关闭发动机后的转弯、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b) 对于自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起飞前检查,自转旋翼机勤务、重量和平衡计算、动 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的使用;
(2)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无线电通 信程序;
(5)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转场飞行;
(6) 应急程序,包括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c)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安装、拆卸以及起飞前检查;
(2) 所使用的牵引起飞方式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 和使用的信号;
(3) 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滑翔机;
(5) 在整个飞行包线内飞行;
(6) 识别并从临界失速、失速、螺旋和急盘旋下降中改出;
(7) 正常和侧风牵引起飞、进近和着陆;
(8) 使用目视参考和推测领航进行转场飞行;
(9) 应急程序。
(d) 对于小型飞艇类别等级:
(1) 地面操作,包括系留、装配和飞行前准备;
(2) 正常起飞、着陆与复飞,双向无线电通信和防撞措施;
(3) 平直飞行、上升、转弯和下降;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航行;
(6) 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气体活门故障和发动机失去功率。
(e) 对于自由气球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自由气球组装、索具调整、充气、系留和检查;
(2) 气球放飞和上升技术与程序,包括适当的限制、应急程序和所用信号;
(3) 防撞措施;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自由气球;
(5) 快速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6) 使用目视参考和推测领航飞行; (7) 进近到着陆,包括地面操纵; (8) 应急程序。
第 61.119 条  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 有至少 30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 61.117 条飞行技能 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 15 小时带飞训练(其 中可以包括不多于 2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 5 小 时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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