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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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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 3 次起飞和 3 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持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 10 小时, 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
第 61.137 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不以取酬为目的在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 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
(b)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 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G 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 61.15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 61.15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 18 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 I 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55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 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5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57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 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 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5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 61.91 条或
61.93 条要求;
(l) 出现本规则第 61.173 条(c)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m)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 61.155 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自学课程:
(a) 航空法: 与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b)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 有关操作资料;
(3) 相应的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4) 适合于航空器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5)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6)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 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商用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 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4) 对于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外挂载荷对操纵的影响。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与使用;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 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
(3) 积冰的原因、识别和影响;通过锋区的程序;绕过危险天气。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仪表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对相应导航系统的原理 和特性的理解;机载设备的操作。
(2) 对于飞艇:
(i) 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和可服务性;
(ii) 起飞、航路、进近和降落阶段的飞行所用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和 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施的识别;
(iii)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导航系统的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 使用;
(3) 高度表拨正程序;
(4) 相关的预防和应急程序;
(5) 载运货物时的操作程序;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潜在危险;
(6) 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上、下航空器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7)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 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h)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措施。
第 61.157 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机;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界失速和失 速;
(6) 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 8 字;
(7)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9)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10) 多发级别或型别等级的不对称动力飞行(如适用);
(11)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 序;
(12)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或设备故障的处理,飞行中失火,以及多发飞机失去部分功率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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