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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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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水平低于熟练级(6 级)的飞机和直升机 驾驶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应根据个人演示出的语言能力程度,
对其定期进行正式测试。
1.2.9.7  建议-水平低于熟练级(6 级)的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需要在航 空器上使用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应根据 个人表现出的语言能力程度,对其进行正式如下测试:
对语言能力为工作级(4 级)的人员应至少每 3 年测试一次; 对语言能力为提高级(5 级)的人员应至少每 6 年测试一次;
注 1-对语言演示能力达到熟练级的人员,如使用母语的人员和带有可被国 际航空界理解的方言或口音的非常熟练的非母语人员,没有必要进行正式测试。
注 2-1.2.9 的条款参照附件十第二卷第五章的内容,无线电通信的使用语 言通常为地面航空站使用的语言或英语。在实践中,在某些航空站,飞行机组人员只需要说地面航空站通常使用的语言。
附件一第 164 次修订还增加了附录,规定了在不同水平的无线电通信中语言 使用的流利程度的测试标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第 I 部分)
第 28 次修订中增加 1.2.9 条的要求,运营人应保证飞行机组人员具有公约附件 一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与此同时,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十一《空中交通服务》进行的第 44 次修订中 2.27.2 条明确规定,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通信使用双方认可的语言,否则应使用英语作为通信语言。国际 民航组织无线电通信能力水平测试由计算机和口试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除了国 际民航组织无线电通信标准用语外,还包括日常用语。
2006 年 11 月 26 日起适用的附件一第 167 次修订中增加了对飞艇驾驶员的英语语言能力要求。
为了确保我国在 2008 年 3 月 5 日前参与国际运行的驾驶员、飞行领航员满 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中的相关要求,对 CCAR-61 部(第 2 次修订)、CCAR-63
部、CCAR-121 部(第 2 次修订)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对于 2008 年 3 月 5 日以后, 按照 CCAR-91 部和 CCAR-135 部运行的飞机、直升机和飞艇驾驶员、进行机载无 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参加国际运行时,都应当符合相应要求。由于修改量较大,
CCAR-63 部将另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CCAR-61 部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 2004 年 12 月 1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第 137 号令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进行如下修订:
1、修改第 61.29 条(b)款,引入了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英语语言能力要求,考虑了如何将现行的英语双证考试要求(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 行专业英语考试)过渡到英语语言能力测试要求。其中(1) 表明在 2008 年 3 月 4
日前,仍可以申请英语双证考试,通过英语双证考试的,在执照上签注“英语无线电通信合格”,2008 年 3 月 5 日起,停止英语双证考试和上述签注。对 CCAR-61 部的此次修订生效后,参加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并得到 3 级或 3 级以上等级签注的, 将在执照上签注出无线电陆空通话英语语言能力相应等级。(2) 对于 CCAR-61 部本次修订生效后,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参加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得到 4 级或 4 级以 上签注的,无需参加英语双证考试。(3) 表示在 2008 年 3 月 5 日以后,对于飞 机、直升机和飞艇驾驶员参加国际运行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前,明确了执 照上应具有英语语言能力 4 级或 4 级以上等级签注要求。对于 6 级以下的,还有 定期测试要求。
2、增加附录 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
第四次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 的要求保持一致,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 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在对比和参照欧美民用航空规章的基础上,
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3)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 要内容如下:
1、修订第 61.7 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 间的描述。
(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 4600 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 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
(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 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
(4)参照 ICAO 附件 1 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 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 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 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 61.13 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 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 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 理工作,参照附件 1 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
(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 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 1 早在 2006 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 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 2007 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 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
(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 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 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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