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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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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
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 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w)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x) 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 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 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 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 A 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y) 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 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 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z) 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 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aa) 威胁,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 威胁管理,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 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c) 人的行为,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ad) 差错,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飞行机组 的意图或期待。
(ae) 差错管理,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 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f)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 件运输的运行。
(ag) 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
(ah)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 61.9 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 驾驶员执照:
(1)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 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 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 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体检合格证: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 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 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 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 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 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2) 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执照:
(i)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 61.41 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 的训练;
(ii) 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d) 地面教员执照: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 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 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 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等级或地面教员 执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 练。
(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i) 由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 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ii) 运动驾驶员执照训练;
(iii) 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训练大 纲实施的训练;
(iv) 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 61.41 条授权的带有飞行教员 等级的驾驶员提供的训练。
(e) 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 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2) 持有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3) 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 照。
(f) 年龄限制:
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g) 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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