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 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 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飞机基础教员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 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 教学能力。
(11)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 上担任机长至少 15 小时;
(12)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c)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仪表教员等 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 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
61.205 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本规则 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 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 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 的理论考试;
(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 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 实践考试;
(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 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 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 15 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d)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教员等 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 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
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 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 知识(如适用)的训练;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 实践考试;
(7)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 61.207 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飞行模拟机。
(8) 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 历时间至少 500 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
(ii) 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 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300 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 时间至少 100 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
(iii) 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 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500 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 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
(iv) 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 500 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9)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 61.204 条 其他要求 申请飞行教员等级,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1)情形的,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等级;
(b)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1)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c)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1)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
第 61.205 条 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a) 至少 40 小时教学原理训练:
(1) 教学技巧;
(2) 学习过程;
(3) 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4)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5)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6) 课程研制开发; (7) 制定授课计划; (8) 课堂教学技巧;
(9) 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10) 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11) 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12) 模拟航空器系统失效和故障所产生的危险。
(b) 对于型别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 8 小 时机型理论知识的地面训练,如果申请人拟在模拟机上行使教员权利,则还应当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 4 小时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的地面训练;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