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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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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2)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 90
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e) 学生驾驶员在夜间操作航空器单飞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经接受了夜间飞行训练,包括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进行的夜间起飞、 进近、着陆和复飞训练;
(2) 已经接受了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附近进行的夜间航行训练;
(3)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夜间单飞日期之 前 90 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f)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单飞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单飞所用型号航空器上,已向该驾驶员提供了训练;
(2)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练掌握本条规定的动作和程序;
(3)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悉所飞型号航空器;
(4) 确认学生驾驶员执照已经由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针对所飞型号航 空器签署;
(5) 在该学生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在所飞型号航空器上 单飞,或者确认授权教员的签字是在 90 天的有效期内做出的。
第 61.107 条 一般限制
(a) 学生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2) 以取酬为目的在载运货物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航空器机长;
(4) 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 5 千米、夜间小于 8 千米的飞行中担任航 空器机长;
(5) 在不能目视参照地标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6) 在违背授权教员对于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的限制的情况下 担任航空器机长。
(b) 学生驾驶员不得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实施该飞行所依据的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任何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在飞艇或小型 飞艇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并且该航空器上除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员时除外。
第 61.109 条 转场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 50 千米的单飞前,应当 遵守本条转场单飞的规定。
(b) 申请转场单飞的学生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 练;
(2) 经授权教员检查证明其已熟练掌握了本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转场飞行 的动作与程序;
(3) 已经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05 条规定的 动作与程序;
(4) 遵守本条(c)要求的授权教员在签字时注明的任何限制。
(c)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飞行前应当具有下列签字批准:
(1) 除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外,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学生驾驶员执 照上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并注明所飞航空器类别;
(2)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对所飞型号航空器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3) 在每次转场单飞前,由授权教员按本条(d)规定评估其转场计划并在其 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该签字批准应当详细说明所飞航空器的厂家和型 号;证明该驾驶员做好了飞行计划和准备,能够安全实施转场单飞。
(d)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转场单飞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确认该驾驶员的转场计划是正确的;
(2) 评估天气实况和预报,确定本次飞行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
(3) 确认该驾驶员技术熟练,能够安全实施本次飞行;
(4) 确认该驾驶员对所飞航空器具有合适的转场单飞签字批准;
(5) 确认该驾驶员的单飞签字批准对所飞航空器是现行有效的。
(e) 学生驾驶员除完成本规则第 61.105 条要求的单飞前飞行训练动作与程 序外,在转场单飞前还应当完成下列相应航空器的转场飞行动作与程序的训练:
(1) 对于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 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 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 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 近与着陆;
(xi) 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xi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航空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爬升 以及无线电助航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xii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 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 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 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 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起飞、进近和着陆程序;
(x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3) 对于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 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 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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