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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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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 有关操作资料;
(3)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 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危险气象条件。
(f) 领航: 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高度表拨正程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 使用;
(4)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 险所采取的行动;
(5)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 安全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 61.127 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威胁和差错的识别和管理;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 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 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 失速;
(6) 临界大速度飞行,急盘旋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7) 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9) 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转弯;
(10)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11) 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2) 多发或者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3)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 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 对于直升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起飞前检查、直升机勤务和发动 机使用;
(3) 悬停、空中飞移和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颠簸;
(5) 从涡环的初始阶段中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 的技术;
(6)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7)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8)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 行,快速减速;
(9) 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0) 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设备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 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者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进近并着陆;
(11)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 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 对于飞艇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艇的检查和勤务;
(3)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5) 起飞技术和程序,包括相应的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6)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艇;
(7) 起飞、降落和复飞;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9) 仅参照仪表的飞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转弯;
(10)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导航和转场飞行;
(11) 应急操作(识别漏气现象),包括模拟的飞艇设备故障;
(12) 通信程序和用语。
(d) 对于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倾转旋翼机的检查和勤务;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倾转旋翼机;
(5)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滑跑与上升;正常、无风和倾斜地面的悬停和 滑跑进近与着陆;
(6) 以最小的必需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7) 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转弯;
(8)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 技术;
(9)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
包括一次至少 1 小时的飞行;
(10)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倾转旋翼机设备故障;动力转换为自转和自转 下降(如适用);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如适用);
(11)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离和飞越管制机场;
(12) 通信程序和用语。
第 61.129 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
40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 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 在单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 20 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 2.5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 10 小时单飞训练,该训 练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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