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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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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 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H 章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 61.174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 61.175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Ⅰ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78条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i) 达到本规则第61.176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本规则第
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于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 驾驶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j) 出现本规则第 61.179(f)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k)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7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第 61.176 条 航空知识要求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多人制机组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a) 航空法: 与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的措施和程序;
(b) 飞机的一般知识:
(1) 电气、液压、增压和其他飞机系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 和增稳的飞行操纵系统;
(2) 飞机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大气条件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有关的操作资料;
(3) 飞机的使用程序和限制;根据飞行手册中有关的操作资料,大气条件对 飞机性能的影响;
(4) 飞机的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5) 飞行仪表;罗盘、转弯和增速误差;陀螺仪表,其使用限制和进动效应; 各种飞行仪表和电子显示装置发生故障时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6) 飞机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c) 飞机性能和计划:
(1) 装载及质量分布对飞机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及其他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应用;
(3) 飞行前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 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机组资源管理以及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和应用;代码和简字;飞行前和飞行 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
锋面的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及特征;
(3) 发动机和飞机机体结冰的原因、识别及影响;穿越锋区的程序;危险天 气的避让;
(4) 实用的高空气象学,包括天气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及使用;高空急流。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远程飞 行的特殊导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及可用 性;
(3) 离场、航路、进近和着陆各飞行阶段所用的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及 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识别;
(4)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基准的导航系统的原理及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 判读及使用;
(3) 预防和应急程序;安全措施;
(4) 载运货物和危险品的操作程序;
(5) 对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飞机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 61.177 条 飞行技能要求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表现出其有能力作为操纵飞机驾驶员和非操纵飞机驾驶员,在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能够作为副驾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且能够达到下列 要求:
(a) 威胁和差错的识别和管理;
(b) 在各种情况下,在飞机限制范围内,平稳而准确地人工操纵飞机,以确 保圆满完成程序和机动动作;
(c)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模式来操作飞机,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 模式的意识;
(d)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准确完成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e) 与其它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能力切实履行机组 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合、标准操作程序的执行及检查单 的使用。
第 61.178 条 飞行经历要求
(a)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不少于240小时作为操纵驾驶员 和不少于100小时作为非操纵驾驶员的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时作为 操纵驾驶员的飞机飞行时间,以及作为操纵驾驶员在执照上拟签注型别等级的涡 轮多发飞机上完成20次起飞和着陆。
(b) 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应当至少包括本规则第61.129条关于飞机类别的 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从复杂状态改出训练和螺旋识别及改出训练。
(c) 申请人除了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之外,还应当在经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 装置内,获得高级能力级别所要求的经历。
第 61.179 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行使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b) 在多人制机组运行中行使飞机类别仪表等级的权利; (c) 在其执照签注型别等级的飞机上行使副驾驶权利;
(d) 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之前,执照持有人应 当符合本章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经历和飞行技能要求, 并取得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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