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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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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5) 实践考试应当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执行,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型号 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或者申请人没有完成仪表等级训练,因而实 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进行,则该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 VFR”限制的型 别等级。“仅限于 VFR”限制可以在通过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实践考试后撤 销。当颁发仪表等级给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型别等级的人员时,在此人没有演示其 仪表能力的每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上都应注明“仅限于 VFR”限制;
(6) 如果申请人在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 则应当按照本条(b)或(c)要求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7) 参加 CCAR-121 部或 CCAR-135 部运行的驾驶员只需要符合本条(d)(1)、
(d)(4)和(d)(5)的规定,但是应当由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 格证持有人依据经批准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e) 对于飞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应当在与所申请的增加等级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的飞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 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使用 C 级或者 D 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喷气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喷气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 别等级;
(ii) 持有涡轮螺旋桨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螺旋桨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i) 至少具有 2,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 500 小时是在与所申请型别 等级相同级别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获得的;
(iv) 至少具有 5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与所申请等级飞机同一型别的飞 机上获得的;
(v) 至少具有 1,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2) 不符合本条(e)(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 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应当在飞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f) 对于直升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应当在与所申请的增 加等级是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涡轮动力直升机的型别等级时,可 以使用 C 级或者 D 级飞行模拟机代替直升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 试:
(i) 持有涡轮动力直升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增加另一 个型别等级;
(ii) 至少具有 2,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 500 小时是在涡轮动力直升 机上获得的;
(iii) 至少具有 5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获得的;
(iv) 至少具有 1,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涡轮动力 直升机上获得的。
(2) 不符合本条(f)(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应当在直升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第 61.83 条 仪表等级要求
(a)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当至少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该执照应当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 等级的飞机、直升机、飞艇或倾转旋翼机等级;
(2)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本条(b)中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 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4)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本条(c)或者
(d)飞行技能方面的飞行训练;
(5) 满足本条(d)的飞行经历要求;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 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
(7) 应当通过本条(b)所要求相关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申请人持有某一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的除外;
(8) 应当通过本条(c)或(d)所要求相关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b) 航空知识: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已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规定、空中交通 管制系统与程序、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 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 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进近,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 的使用;
(3) 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和对天气情况的 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危险天气的识别和风切变的避让;
(4) 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 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通信、协调和判断与决断的作出;
(6) 与航空器仪表飞行有关的威胁与差错管理的知识。
(c) 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相应的航空器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 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 仅按仪表操作航空器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 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 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 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近至局方公布的最低标准;
(4) 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者 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
(5) 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设备或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机场备降;
(6) 具有识别并且管理威胁与差错的能力。
(d)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 至少 50 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其中至少 10 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 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2) 40 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 20 小时的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由授权教员提供仪表训练的时间。该时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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