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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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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 2 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ii) 3 小时的初级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10 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 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iii) 2 小时为初级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2) 5 小时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3 次起飞、3 次全停着陆和 1
次总距离至少为 120 千米(65 海里)的转场单飞 。
(b) 自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 上有至少 40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 61.117 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在自转旋翼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 20 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 包括不多于 2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 5 小时自转 旋翼机单飞时间。
(1) 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 2 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ii) 3 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10 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 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iii) 2 小时为自转旋翼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 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2) 5 小时自转旋翼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3 次起飞、3 次全停着陆和一次总距离至少为 50 千米的转场单飞。
(c) 滑翔机类别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
(1) 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 40 小时,则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 61.117 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 10 小时飞行时间,该时间应当至少包括:
(i) 20 次滑翔机飞行,包括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 备的至少 3 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ii) 2 小时滑翔机单飞,其中应当完成至少 10 次起飞和着陆。
(2) 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 则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 61.117 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 3 小时飞行时间。该时间应当至少包括:
(i) 10 次滑翔机单飞;
(ii) 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 3 次飞行训练, 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3) 在滑翔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完成下列相应附加训练:
(i) 使用地面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 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
(ii) 使用空中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 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 作;
(iii) 使用自行起飞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 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
(d) 小型飞艇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 61.117 条的飞 行技能要求在小型飞艇或自由气球上接受至少 20 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在小型飞艇上的带飞训练时间至少为 10 小时),该飞行训练内容应至少包括:
(1) 3 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2) 3 小时小型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5 次起飞和 5 次全停着陆。如不满 足本要求,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 2 小时为小型飞艇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4) 5 小时在小型飞艇上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
(e) 自由气球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完成至少 16 小时作为 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8 次气球放飞和上升,其中一次为上 升至高于起飞点 600 米的飞行,以及一次单飞。
第 61.120 条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 长。
(b) 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
应当再建立不少于 10 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c) 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 器上担任机长,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具有不少于 35 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其中 20 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
(d) 未满 18 周岁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的航空器 上担任机长。
(e)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f)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禁止在自由气球上实施夜间飞行。
F 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 61.12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 61.12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 17 周岁;
(b) 5 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 I 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25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 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2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 61.127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 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 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2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 61.125 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a) 航空法规: 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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