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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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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单人操纵的航空器上,行使仪表等级权利应当完成附加训练;
(f)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 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 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I 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 61.18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 61.18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 21 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 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 I 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按本规则颁发 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8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 61.18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1)情形的,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 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k)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l) 出现本规则第 61.197 条(e)款(3)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
(m)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 61.185 条 航空知识要求 除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仅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不必参加理论考试外,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a) 航空法: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b) 飞机、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电气、液压、增压和航空器其他系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 仪和增稳飞行操纵系统;
(2) 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大气条件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 有关类别航空器的使用程序和限制;根据飞行手册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大气条件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4) 相应的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5) 飞行仪表;罗盘、转弯和增速误差;陀螺仪表,其使用限制和进动效应; 各种飞行仪表和电子显示装置发生故障时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6) 适合于航空器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7)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质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 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运用;
(3) 飞行前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 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4) 对于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外挂载荷对操纵的影响。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与使用;代码和简字;飞行前和飞行 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
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及特征;
(3) 结冰的原因、识别和影响;通过锋区的程序;危险天气的避让;
(4) 对于飞机和倾转旋翼机,实用的高空气象学,包括天气报告、图表和预 报的判读与使用;高空急流。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远程飞 行的特殊导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和可用 性;
(3) 离场、航路、进近和着陆各飞行阶段所用的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和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识别;
(4)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基准的导航系统的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 理解与使用;
(3) 预防和应急程序;安全措施;
(4) 载运货物和危险品的操作程序;
(5) 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航空器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6) 对于直升机和(如适用)倾转旋翼机,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 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 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无线电通话:
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 61.187 条 飞行技能要求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针对下列航空器等级之一进行实践考 试:
(1) 飞机类别和单发级别等级;
(2) 飞机类别和多发级别等级;
(3) 直升机类别等级;
(4)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5) 包含在(1)至(4)所列类别和级别等级中的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
(b) 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实践考试中,申请人应当在相应航空器上演示 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能力:
(1) 飞行前程序,包括运行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的申报;
(2)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飞行程序和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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