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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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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小时在多发飞机上按本规则 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或履 行机长职责的飞行,其中至少包括:
(i) 1 次总距离不低于 540 千米的至少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 150 千米;
(ii) 5 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
10 次起飞和 10 次着陆。
(c) 持有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直升机或倾转 旋翼机上的飞行经历计入本条(a) 或(b)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但最多不超过
50 小时。
第 61.161 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直升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直升机上有至少 150 小 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35 小时在直升机上的机长时间,其中包括至少 10 小时的转场飞行。
(2) 20 小时本规则 61.157(b)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 小时在直升机上的仪表训练,其中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的时间不得超 过 5 小时;
(ii) 1 次在直升机上至少 2 小时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 少 90 千米;
(iii) 1 次在直升机上至少 2 小时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 90 千米;
(iv) 3 小时为直升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
60 天内完成。
(3) 10 小时在直升机上按本规则 61.157(b)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 包括:
(i) 1 次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90
千米;
(ii) 5 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
10 次起飞和 10 次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持有倾转旋翼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倾转旋翼机上的飞行经 历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但最多不超过 30 小时。
第 61.165 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飞艇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 200 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a) 50 小时在飞艇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b) 30 小时在飞艇上担任机长或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其中至少包括:
(1) 10 小时在飞艇上的转场飞行;
(2) 10 小时在飞艇上的夜间飞行。
(c) 40 小时仪表时间,其中至少 20 小时应当是空中飞行时间,包括 10 小时 在飞艇上的飞行时间;
(d) 20 小时在飞艇上按本规则 61.157(c)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括:
(1) 3 小时在飞艇上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 前 60 天内完成;
(2) 1 次至少 1 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 45 千米;
(3) 1 次至少 1 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 离至少 45 千米。
第 61.166 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倾转旋翼机上有 至少 250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包括:
(1) 如果把在飞机或直升机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则最多不超过 50 小时;
(2) 不少于 100 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 小时在倾转旋翼机上的时间;
(ii) 50 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 10 小时应当是在倾转旋翼机上。 (3) 不少于 20 小时本规则 61.157(d)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 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 5 小时应当是在倾转旋翼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 次在倾转旋翼机上至少 2 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 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 180 千米;
(iii) 1 次在倾转旋翼机上至少 2 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 180 千米;
(iv) 3 小时为倾转旋翼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 期前 60 天内完成。
(4) 不少于 10 小时在倾转旋翼机上按本规则 61.157(d)飞行技能要求实施 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 次总距离不低于 540 千米的至少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 一个航段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150 千米;
(ii) 5 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
10 次起飞和 10 次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第 61.171 条 夜间飞行限制
(a) 对于不满足本章夜间飞行训练要求的申请人可为其颁发带有“禁止夜间 飞行”限制的驾驶员执照。
(b) 带有“禁止夜间飞行”限制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公共航空 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c) 当上述执照持有人完成了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的夜间飞行训练,并向考 试员出示授权教员签注的飞行经历记录或训练记录,证明其完成了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并经考试员考试合格时,局方可撤销签注在该执照上的“禁止夜间飞行” 限制。
第 61.173 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行使相应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2) 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但不得在相 应运行规章要求机长应当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运行中担任机长;
(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b) 限制: 带有飞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如未持有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仪表等级,局方将在其执照上签注“禁止在飞机转场飞行中为获取酬金而载运旅 客”。当该执照持有人满足了本规则第 61.83 条与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为同一类别 和级别的仪表等级要求时,局方可以撤销这一限制。
(c)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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