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 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 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 但附件 1 有此要求,所以考虑到规章制定的前瞻性,将其纳入航空器等级;在飞 机和直升机仪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的仪表等级;运动驾驶员 执照上签注其他航空器(含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和小型飞 艇)等级。另外,为方便通航直升机运行,取消了 3,180 千克以下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要求。 4、修订第 61.21 条,修改驾驶员执照有效期。为了方便管理,将学生驾驶 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由原来的长期有效改为六年有效。地面教员执照的有效期限也修改为六年。在此基础上,修订第 61.23 条,明确了执照更新 和重新办理的程序。 5、修订第 61.25 条,增加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体检合格证要求,规章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境外运行的运动 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 I 级体检合格。另外,删除各类体检合格证 的有效期的规定,各类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公布的要求为准。 6、修订第 61.27 条,对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需完成附加训练的驾驶员 由机长扩展为机组成员。实施后三点飞机附加训练的人员无需教员等级签注。 7、修订第 61.29 条,增加了汉语语言能力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无线电通信资格,规章规定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 能力测试,只有通过 4 级或 4 级以上测试的方能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才能 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8、修订第 61.51 条,细化和明确了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单飞时间和副驾驶经 历时间的计算。根据附件 1 的要求,本规则新增了对飞艇驾驶员的单飞时间记录要求,规定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艇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 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对于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本规则新增规定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 器上担任副驾驶时,可将其不超过 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 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9、修订第 61.55 条,增加副驾驶型别等级签注要求。对于在要求型别等级 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其执照上应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相应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签注;对于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其执照上应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 的签注。 10、修订第 61.83 条,修改仪表等级申请人的仪表进近类型要求。为适应现 代新型导航系统不断涌现的现状,对于飞机仪表等级和直升机仪表等级的申请 人,在其飞行经历要求中,由原来的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 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三种类型的仪表进近改为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 仪表进近,不再明确规定仪表进近的类型。同时,增加了飞艇仪表等级和倾转旋 翼机仪表等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要求。 11、修订 61.91 条,明确未在本条(e)款中列明的其它航空器由局方确定其 相应的转换等级和办理方法。 12、修订第 61.93 条,明确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在境外经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完成部分人员的执照或等级训练,并按照相应的流程换发我国驾驶员 执照。另外,规定了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 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颁发我国颁发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的流程。 13、修订 61.95 条,将颁发认可证书改为颁发认可函。规章规定了依据外国 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申请认可函的条件,认可函包含的内容及认可函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较之原来 120 天有效的认可证书,认可函的有效期延 长为两年,更加有利于航空运营人的运行。 14、修订了“学生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新增了有关规定。为取得 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但应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单飞要求、转场单飞要求以及一般限制。 (2)关于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5 年内无犯罪记录”。 (3)关于转场单飞,因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 所以仅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做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15、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一章。为了配合新增的执照种类-运动驾驶员执照,以原规章章节条款号不变,且内容编写方式与其他驾驶员执照章节保持 一致为原则,对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及飞行经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规定了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16、修订了“私用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5 年内无犯罪记录”。 (2)关于航空知识要求,按照附件 1 调整为九大方面知识要求。 (3)关于飞行技能要求,根据附件 1 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的内容。 (4)关于飞行经历要求,规章明确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是在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上获得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 间,规章增加了申请人的经历折算的规定。 (5)根据附件 1 的规定,新增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 17、修订“商用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一章,增加了颁发多人制 机组驾驶员执照的条件及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2)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无犯罪记录”。 (3)关于航空知识要求,按照附件 1 调整为九大方面知识要求。 (4)关于飞行技能要求,根据附件 1 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