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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4

时间:2014-11-19 10:28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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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以 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 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原规则自发布以来对规范驾驶 员执照的颁发及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具有的技 术水平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手段。经过六年多的贯彻实施,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比较 完整的民航驾驶员执照管理体系,并更日趋完善。在原规则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也 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规章中的一些条款不满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 求,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对从事与执照颁发有关的地面理论教育的地面教 员缺乏相应规定;对甚轻型、超轻型航空器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随着有关 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规章的颁布,原规则中既有执照管理条款又有运行方面要求 的做法已经没有必要,执照管理和运行管理分离已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修 订原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国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执照管理,提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教员的整体素质以及提高我国民用 航空的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原则
为使修订后的规则(CCAR-61R1)既符合我国民航的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 的先进性,本次修订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尽量做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 经验;
(三)取消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规定,并注意保持与已经公布的其他 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的规章协调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修订了原规则:
(一)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一章,引入了地面教员概念,新增地面教员执照的管理内容,对在执照教学中从事航空理论教学的人员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 求,予以规范管理,从而保证地面教员的理论教学水平和地面理论教学的质量。
同时还将本规则的名称由《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另外,本次修订还提高了对飞行教员的理论知识要求,要求飞行教员具有与同等级地面教员相同的 理论教学水平。
(二)在总则中增加了术语定义。对在本规则中出现的术语如机长、副驾驶、 飞行时间、转场时间、飞机、旋翼机等予以了定义,有利于理解、掌握和执行本 规则。
(三)在执照管理中,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局确定的某些型号 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在原有执照类别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一个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这样在本规则中,如不特别注明,“飞机”一词中将不 包含“初级飞机”。增加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对此类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一方面,根据这类飞机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以及仪表设备相 对比较简陋等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适当降低对此类飞机驾驶员颁发执照的 训练要求,免除一些作为此类飞机驾驶员并不需要掌握的训练科目,减少颁发该类别执照所需的飞行经历时间;另一方面,根据此类飞机因结构、性能限制,本 身不具备较高的安全水平的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对此类飞机的运行范围作 了限制,不得将其用于公共航空运输。
(四)对定期检查要求作了修改,理顺了对各种执照的定期检查要求,简化 了操作手续,减轻民用航空行政机关执照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具体修改办法是:
1、取消了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不同检查周期限制。在修 订后的规则中不再考虑驾驶员所持执照的种类,而是统一规定定期检查周期为 24
个月。此外,对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行的驾驶员还规定了需要遵守运行规章中有关 熟练检查的要求;
2、定期检查由经局方批准的考试员实施,并由该考试员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证明该驾驶员通过了定期检查。
(五)修订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I 级体检合格证 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 12 个月和 24 个月。但是执照持有人年满 40
周岁之后获得体检合格证的,其有效期分别为 6 个月和 12 个月。
(六)修订后的规则对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 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要求、权利和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七)取消了正驾驶、副驾驶和见习正驾驶这三种技术授权和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
技术审定批准书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1) 授予该执照持有人在相应机型上 担任机长或副驾驶的权利;(2) 作为已完成执照定期检查的证明。过去的做法,
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对提高驾驶员法规意识,规范驾驶员执照管理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随着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和飞行人员不断增多,局方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
简化工作程序已势在必行。
就驾驶员执照本身而言,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 级(如适用),那么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 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这样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 担任机长。因而,没有必要再定期进行专门的技术授权,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 见习正驾驶授权也应予以取消。见习正驾驶只是由副驾驶向机长过渡过程中 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机组成员角色,本质上在机组中还是担任副驾驶,只不过是在 机长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是一种过渡训练形式。由于见习正驾驶授权实际上 是授予驾驶员实施这种过渡训练的权利,也就是在机长监视下担任副驾驶履行机 长职责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驾驶员执照赋予的权利,而是一种应由航空营运人 赋予的实施过渡训练的权利。规则中只需规定航空运营人所采用的监视方法是局方能够接受的即可。 对于副驾驶的技术资格,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由授权教员以在其执照上签注训练记录的方式,证明其已经接受了该机型的副驾驶训练并合格。
因此,继续在执照上颁发技术授权的必要性不大。故本次修订取消了技术授 权和技术审定批准书,并简化了审批程序。
(八)修订后的规则在部分航空运行方面放宽了年龄限制。规则中规定年龄已满 60 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 任驾驶员。同时规定参加 CCAR-121 运行的驾驶员还应当遵守 CCAR-121 规章对驾驶员年龄的要求。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航空运行则放宽了对年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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