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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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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驾驶员学校使用了签派员、航空器维修和勤务人员,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训练。
(3) 实施地面训练或者飞行训练的教员应当持有地面教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持有与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和课程中使用的航空器相适应的等级。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为学校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
(c) 必要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d) 当学校具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教员熟练检查。该检查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9条的要求。
(e) 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学校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第141.45条主任教员的资格
(a) 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但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不要求持有飞行教员执照。这些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2)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3) 通过下列方面的理论考试:
(i) 教学法;
(ii) 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中的适用条款;
(iv) 经批准的相应课程的目的和完成该训练课程的标准。
(4) 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教学技能和教学能力方面的熟练考试;
(5) 除滑翔机、自由气球和飞艇的训练课程外,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条(b)、(c)和(d)款的适用要求;
(6) 担任滑翔机、自由气球和飞艇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只要求具有本条(b)和(d)款所要求小时数的40%。
(b) 担任私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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