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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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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由带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 (d)(8)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8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含 5次训练飞行。该训练内容包括:
(i)对于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1小时的2次飞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 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ii)对于在热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30分钟的2次飞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 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c)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 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c)(2)和(c)(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 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d)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
(i)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 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v)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vi)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 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基本仪表飞行
(x)应急操作
(xi)夜间操作
(xii)飞行后程序
(2)多发飞机课程
(i)飞行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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