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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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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章和F章的规定;
(c)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 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9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c)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章和F章的规定;
(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 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1) 驾驶员;
(2) 飞行教员;
(3) 地面教员。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考试权
对于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应的考试权。
第141.13条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a)本条(b)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颁发给符合本规则第 141.7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批准申请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1)本规则附件A至附件I规定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i)仪表等级课程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v)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vi)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vii)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viii)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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