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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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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飞行前准备
(2)飞行前程序
(3)起飞和离场阶段
(4)机动飞行
(5)仪表程序
(6)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7)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8)应急程序
(9)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航线运输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 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自转旋翼机
(e)初级飞机
(f)滑翔机 2、注册条件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a)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
(b)对于飞机等级的飞行教员课程,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具有飞机仪表等级的权利。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课程,40小时;
(2)对于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2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教学原理,包括:
(i)学习过程
(ii)有效教学的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iv)课程制定
(v)授课计划编制
(vi)课堂教学技巧
(2)进行下列教学所需具备的航空知识:
(i)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
(ii)对于飞机等级的课程,飞机仪表等级的训练。
(c)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
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时间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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