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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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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
(2)本规则附件J规定的特殊准备课程:
(i)驾驶员更新课程
(ii)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iii) 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iv)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
(v)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vi)特殊操作课程
(vii)试飞员课程
(3)本规则附件K规定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第141.15条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申请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11)
训练记录。
(c) 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 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 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 发证
(1) 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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