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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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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07条主任教员的更换
第141.109条人员、设施和设备的保持
第141.111条辅助基地
第141.113条学员注册
第141.115条结业证书
F章记录
第141.121条训练记录
G章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适用范围
第141.133条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141.135条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H章罚则
第141.141条警告和罚款
第141.143条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第141.145条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I章附则
第141.151条施行日期
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B 仪表等级课程
附件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附件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附件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附件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章 总  则
第14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学校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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