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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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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使用。
第141.59条地面训练设施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
C章  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141.71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与课程等级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
第141.73条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141.15条
(c)、(e)款的规定。
(b)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 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两份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c)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的规定。
第141.75条训练课程内容
(a)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b)除本条(d)和(e)款规定外,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的学员的最大数量;
(2)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3)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4)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5)对所用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6)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和等级;
(7)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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