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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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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架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D章的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
(d)用于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应当具有至少两个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用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航线飞行教学和仪表进近教学的航空器,应当按照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要求安装设备和维修。如果用于参考仪表进行操纵和作精确机动飞行教学,航空器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安装设备。
第141.55条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拥有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a)飞行模拟机。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其驾驶舱以相同尺寸模拟了特定型别航空器或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航空器的驾驶舱;
(2)具有再现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3)具有运动感应系统,且该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至少应当等同于一个三自由度运动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
(4)具有视景系统,且该视景系统至少能同时为每名驾驶员提供 45°的水平视场和30°的垂直视场;
(5)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b)飞行训练器。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训练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开放式或封闭式的驾驶舱,且驾驶舱中的主要仪表、设备面板和控制装置与特定航空器驾驶舱中的尺寸和设置相同,同时还具有用于模拟航空器进行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2)可以没有运动感应系统和视景系统;
(3)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c)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列出的每种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包括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图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应当处于精确的状态,并适用于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课程。
第141.57条驾驶员讲评区域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机场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
(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3)如果学校具有仪表等级课程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等级,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的通信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与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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