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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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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飞机仪表飞行教员
(b)直升机仪表飞行教员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执照中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b)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对于飞机,具有飞机仪表等级;对于直升机,具有直升机仪表等级),或者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权利。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5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教学原理,包括:
(i)学习过程
(ii)有效教学的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iv)课程研制开发
(v)制定授课计划
(vi)课堂教学技巧
(2)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仪表等级训练所要求的航空知
识内容。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包括至少15小时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中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
(b)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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