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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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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在私用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所需完成的训练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b)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c)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d)局方经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等级 2、注册条件在注册进入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商
用驾驶员执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没有VFR限制的航空器,其驾驶员执照上应当具有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
(b)同时注册于与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课程,
并且在通过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时,也应当通过要求的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规定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按照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检查单或者其他经批准材料中包含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构形、方向、高度和姿态的方法;
(2)遵守经批准的航路程序、仪表进近程序、中断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以及其他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程序;
(3)与该航空器型别和动力装置、系统、部件、操作及性能参数相关的实践知识;
(4)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操作和限制;
(5)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相应规定;
(6)航空器检查单中有关飞行前飞机外部和内部检查的每个检查项目的位置及检查目的;
(7)航空器起动前检查单、有关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的使
用,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用。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本条
(c)款中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规定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2) 1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5小时是在课程所用航空器上进行的仪表训练。
(b)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 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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