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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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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适用于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规定。
(b)复习下列内容的飞行训练:
(1)复习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的批准操作内容;
(2)实施飞行教员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12、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经批准的地面教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16小时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a)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b) CCAR-61部中适用于地面教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c)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d) CCAR-61部适用于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有关规定。
附件 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2、一般要求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的训练:
(a)安全行使课程所适用的执照、等级和批准项的权利所需的内容;
(b)培养学生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所需的内容。
3、航空知识训练要求
每门经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与课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相适应的航空知识训练;
(b)足够的航空知识训练时数,该时数应与课程所对应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
相适应。 4、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注册于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的经批准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
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从该课程结业后可以得到的操作权利或者批准所对应的操作内容组成。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经过多年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制定的。《规则》共九章,五十六条,分别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临时合格证,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录,罚则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作出了特殊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民航的长足发展,从事驾驶员执照培训的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逐步增多,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建立并保持安全、正常、有效的运行标准和程序,保障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同时也为了符合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要求,促进合格的驾驶员学校开发自己训练课程的能力,使其训练课程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因此需要对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同时,颁发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是航空安全管理所需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在驾驶员学校完整训练环境中有效地完成训练,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才能保证驾驶员训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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