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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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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
(c)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校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签字证明。
(d)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转校日期。
(e)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G章 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适用范围
(a) 本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
(b)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在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中国学生,在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所在国颁发的执照和等级后,可以按照 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141.133条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类似的批准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第141.135条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a)境外驾驶员学校在申请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时,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本规则第141.15(b)款要求的有关文件。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人员和拟送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驾驶员的中国运营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并且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审查组报告后的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对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 141.133条要求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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