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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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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规则》和 CCAR-62部规章的关系
1998年 7月 3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第二节基础训练中,对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飞行训练的养成学员,为获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而需要完成的飞行训练时间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是在本《规则》尚未颁布时的一种替代做法。本《规则》颁布后,将取代 CCAR-62部规章的有关规定。获得按本《规则》颁发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没有获得按本《规则》颁发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取得从事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运营人)应按照 CCAR-61部规章实施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训练。CCAR-62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再作为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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