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41.23条合格证的展示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学校内公众通常可接近地点的醒目位置。 (b)在有关民用航空监察员要求检查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 第141.25条检查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有关民用航空监察员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进行的检查。 第141.27条广告限制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宣传广告。 (b)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规则得到批准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规则得到批准,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 (c)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校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 第141.29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主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 (b) 主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c)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学校不得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 (d) 如需变更主业务办公室或者运行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30天向管辖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 (e)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1)经驾驶员学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批准其使用该基地; (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141.31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 更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要求,则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