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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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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门经批准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中,应当包括下列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教学原理
(2)技术课目内容
(3)飞行前准备
(4)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5)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6)参照仪表的飞行
(7)导航系统
(8)仪表进近程序
(9)应急操作
(10)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注册于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
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附件 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地面教员执照和附加地面教员执照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基础地面教员
(b)高级地面教员
(c)仪表地面教员
2、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地面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申请地面教员执照的课程,20小时;
(2)对于增加地面教员等级的课程,1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习过程
(2)有效教学的要素
(3)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4)课程研制开发
(5)制定授课计划
(6)课堂教学技巧
(c)基础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d)高级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e)仪表地面教员等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f)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
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10小时。 3、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注册于地面教员课程中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
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 2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地面教员等级的知识内容组成。
附件 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和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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