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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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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24个日历月以上;
(4)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5) 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i)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 1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ii)在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该学校雇员之外的考试员实施。
(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
(1)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 24个日历月以上;
(4)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第141.85条权利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向局方申请获取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和相应等级。上述学员无需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颁发执照和等级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141.87条限制和报告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只能推荐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和相应等级。推荐颁发执照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荐的学员为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b)所推荐的学员令人满意地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学校转入该校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学校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3)接收学校根据本条(b)(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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