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ii) 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iv) 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实施的熟练考试。 (3) 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条(a)(1)款的要求; (ii) 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但担任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除外。这些执照中还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相对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iii) 对于担任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持有带有轻于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相应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b) 检查教员除符合本条(a)款要求外,还应当由主任教员以书面形式指定其进行学员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教员熟练检查;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c) 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1) 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2) 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 第141.51条机场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每个主要训练机场都具有连续使用权。 (b)用于飞机和滑翔机训练的每一机场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可以允许进行训练的航空器在下列条件下,以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进行正常起飞和着陆: (1)风速不大于2米/秒(5英里/小时); (2)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 (3)如适用,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方法使用动力装置、起落架和襟翼; (4)起飞时无需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方法,就能在起飞过程中从离地平稳地过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飞飞行航迹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每一个机场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飞机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或者基地上,经局方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 第141.53条航空器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用于飞行教学和单飞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 (a)是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具有标准适航证。但是民航总局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