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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时间:2014-12-06 09:1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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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完成了针对该训练课程的复习,并接受了关于该训练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ii)在该课程中,该教员提供教学的每一型号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练检查。
(2)在完成了本条(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练检查后,每 12个日历月还应当在训练学员所使用的一种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练检查。
第141.101条地面训练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附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则需要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
(b)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履行地面训练职责:
(1)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
(2)该教员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c)在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之前,任何教员均不得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
第141.103条训练质量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9(d)的要求。
(b)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 (a)款规定的训练质量。
(c)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d)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e)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学校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
第141.105条主任教员的责任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主任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审定学员的训练记录、结业证书、阶段检查与课程结束考试的报告、课程结束后的推荐和申请;
(2)保证所有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和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任务之前通过了初始熟练检查,并且在通过该次检查的月份之后,每12个日历月通过一次熟练检查;
(3)对于参加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保证其按该课程的要求完成了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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