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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6. 修改了机长的培训程序和进入大、重型飞机机长训练的飞行经历要求。由于CCAR-61FS取消了原有的机长天气标准,因此在本《规定》中取消了转天气标准训练,修改了机长培训程序。本《规定》允许副驾驶在右座操作飞机,包括起飞着陆,以积累操作经验。为此要求进入机长训练前的驾驶员应当基本具备机长的技术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完成机长训练并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后,可以在商业飞行中建立规定的运行经历。新机型、新职位上的最低运行经历要求基本按国际上的做法规定,时间很短,建立运行经历后经检查合格,即可担任机长。这就改变了以前副驾驶长期在左座飞行的做法,有利于提高机长的质量,有利于飞行安全,也与国际通常做法一致。关于在大、重型飞机上进入机长训练前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经过多次调查研究,根据各航空公司实际训练经验,同时考虑到使用在座时间计算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因此本《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要求的最低飞行经历时间比原规定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允许起飞全重2吨以下的重型飞机上符合规定的副驾驶,直接进入机长训练。对大型飞机和起飞全重2吨以下的重型飞机副驾驶进入机长训练除要求总飞行经历时间外,还增加了在大型或重型飞机飞行经历时间和操纵飞机起飞着陆的航段经历要求,以保证机长训练的质量。
    7. 对飞行人员的英语训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对达不到英语要求的驾驶员实施限制的开始时间从原规定的1998年改为20年。考虑到我国飞行人员飞行任务较重,年龄大的飞行人员在学习英语上困难较大,因此对要求英语的驾驶员年龄段作了适当的调整。为了提高飞行通信员的英语水平,保证飞行安全,本《规定》根据飞行通信员队伍的情况,增加了对飞行通信员英语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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